裁判文书详情

王**、张**等与王*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排除妨害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张**、王朝领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张**、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张**、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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