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排除妨害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张**、王朝领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张**、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张**、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谢*与夏邑县**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摩**有限公司与中国平煤**焦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张**与娄**、中国人**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欧*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丁**与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甲为与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合法与阎桂花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孟*甲因与被告任*、任**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