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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于2016年4月1日以其孩子年龄尚幼,自愿与被告王*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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