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与被告刘**、张家楼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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