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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甲为与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甲为与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2016年3月15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独任审理,于2016年4月14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甲、被告张*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甲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在互不了解的情况下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在××××年××月××日在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男孩,取名张*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才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合,脾气不搁,二人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致使双方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特具状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张*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张*乙庭审时口头辩称,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后于2014年补办结婚手续,说明原被告双方婚前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生育了儿子张*丙,因此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按农村风俗于2010年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后于××××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双方生育一子,名叫张**,现在一周岁半。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偶有因为家庭琐事生气吵架现象发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是否允许离婚,应从原被告双方是否婚前充分了解,婚后的夫妻感情如何,现在双方还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考虑。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一个儿子张**,将满两周岁,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虽偶有生气吵架现象发生,但不致使双方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多加沟通、交流,尚有和好可能,因此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对原告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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