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诉被告王**、王*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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