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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民权**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权塑业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李**、商丘市**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民权**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权塑业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李**、商丘市**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李**于2015年6月5日起诉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商睢区民初字第2236号民事判决。民权塑业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民权塑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刘**、李**互不相识,没有借过二被申请人的钱。申请人没有向二被申请人支付过利息。申请人没有与二被申请人商谈过借款事宜,未指定收款人,更未签过借款协议和还款计划,也未写过付息证明。再审申请人不认识徐**,更没有收到过徐**转的钱。再审申请人是借商丘市**询有限公司的钱;再审申请人所借款项没有刘**的钱;再审申请人有新证据证明刘**的钱没有给再审申请人使用。二、再审申请人保留追究被申请人刘**、李**虚假诉讼的权利。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予以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刘**、李**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维持原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民**公司称与被申请人刘**互不相识,没有借过刘**、李**的钱。但民**公司给刘**出具了借款借据、还款计划、付息证明等证据,三份证据均加盖了民**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均进行了签名,且民**公司对公章及签名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民**公司一审出具的《理财名单》有刘**的名字,从而,能够进一步印证借款的真实性。商丘市**询有限公司就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函。上述事实与民**公司所说没有借过刘**钱的事实不符。因此,民**公司向刘**、李**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民**公司的再审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民权塑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民权**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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