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河南天**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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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范**,原审被告严*、李*、郑州**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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