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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郑州分行与新乡市**有限公司、勾宏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司)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郑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分行)以及原审被告勾宏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生**分行于2014年12月30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新**司偿还民生**分行本金24148298.41元,利息(含罚息)2988701.27元及以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借款本息结清之日的利息(含罚息)(其中1500万元按约定的逾期利率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9148298.41元按约定的逾期年利率9.9%计算,并对罚息按逾期利率按月在结息日或结息日的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逐月累算);2、民生**分行对新**司名下位于工业园区新长北线北侧的土地(新国用2008第06012号)、位于工业园区新长路北侧、新长北线北侧新飞汽车院内(7、9—11)号的房屋(房权证字第20100049、第20100048、第20100047、第20100050、第20090614)号享有优先受偿权;3、勾宏图对上新**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新**司、勾宏图负担。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新**司、勾宏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新**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民生**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司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新**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新乡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应为615元,由新乡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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