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不服被告西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1月28日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以被告已改变行政行为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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