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邓州市**有限公司为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协商解决,且履行完毕,双方为此事互无纠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无反诉请求,故对原告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650元,被告邓州市**有限公司负担5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