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被告邓州市**有限公司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邓州市**有限公司为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协商解决,且履行完毕,双方为此事互无纠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无反诉请求,故对原告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650元,被告邓州市**有限公司负担5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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