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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捷酒店与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华丰快捷酒店诉被告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华丰快捷酒店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而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诉讼费用交纳办法u0026gt;的通知》第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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