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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