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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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