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李**、李*只与被告工**有限公司、郭*伟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李**、李*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赵**、李**、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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