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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诉被告李**、第三人中航**限公司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李**、第三人中航**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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