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诉被告贾**、贾*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95元,减半收取1147元,由原告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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