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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程*康诉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因其工厂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截止2013年12月12日共向原告借款25万元,2014年11月份之前归还了5万元,余款20万元在原告多次讨要下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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