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程*康诉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因其工厂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截止2013年12月12日共向原告借款25万元,2014年11月份之前归还了5万元,余款20万元在原告多次讨要下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