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秦付山诉被告赵**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秦付山诉被告赵**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付山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秦*山诉称:原告于2010年5月20日取得临国用(2010)第00010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13年被告强行在原告的土地上建房,原告多次阻止,被告仍不停止其侵权行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的土地使用权,拆除被告在原告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赔偿因其侵权给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

被告辩称

被告赵*缺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9日临颍县人民政府将西关路南侧、燎**公司住宅东侧,面积2249.7平方米的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划拨给秦**作为养殖水面用地使用。2010年5月20日原告秦**取得临国用(2010)第00010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地块宗地图显示,北邻赵**,西邻王**,南邻西街村,东邻路。本案在审理中,本院对被告赵*进行了调查,被告赵*自称,他是2012年6月份建的楼房,该宅基地于1996年12月就取得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被告赵*向本庭也提供了名为薛*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称薛*为其妻子。该土地使用证显示:东邻为付焕芝,西邻为王**,南邻为刘**,北邻水沟。原告对被告所出示的土地使用证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在指定期间内申请鉴定。现原告诉称被告侵占了他的土地使用权要求排除妨碍,而被告认为自己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不认可侵占了原告的土地。上述事实均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原告秦付山取得有临国用(2010)第00010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而被告赵**居住的房屋所占土地也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告秦付山诉称被告赵*侵犯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而被告以自己也拥有土地使用证没有侵犯。双方在所争议的土地使用权上存在争议。因此,所争议的土地依法应当由政府部门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秦付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秦付山。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