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4)解民重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5月8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王**在银行的账户存款2043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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