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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丹阳与被告常**、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丹阳与被告常**、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丹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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