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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光**有限公司与朱*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焦作光**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朱*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光**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焦作**民法院提起诉讼。焦作**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解民一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焦作光**有限公司与朱*均不服,分别于2015年11月27日、2015年11月23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作光**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上诉人朱*及其委托代理人卢**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5)解民一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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