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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黄*某、蔡**、黄*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黄*某、蔡**、黄*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原告许*某与被告黄某某在上海市玩具厂打工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此后,原告委托亲属男方叔叔许*甲、被告委托女方姨夫喻某某作媒说亲。2012年1月13日(农历),在媒人撮合下,原告给被告黄某某见面礼10001元,次日原告接黄某某过正月十五元宵节给黄某某6000元;2012年端午节经二媒人转给被告2000元,另带筐子价款500元。2013年春节,原告接被告黄某某过年给2000元,同年1月12日(农历),因送日子原告由二媒人转给被告20000元,另加订婚钻戒一只、衣服四套、鞋两双、礼筐子一挑,价款6000元;拍婚纱照10000元。2013年4月8日(农历),下彩礼经2个媒人原告转交被告50000元,以及半头猪肉、2只鸡、2只草鱼、馍600个、果子、糖、日用化妆品、雨伞一把、胶鞋等价款4000元;给接亲钱2600元、送亲封子2人每人400元计800元。另在2012年10月4日(农历),原告为黄某某结婚买住房,经媒人转交给被告100000元现金作为买房款。2013年4月10日(农历),原告与被告黄某某举行婚礼,被告以不够年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举行婚礼后,被告黄某某不愿与原告同居生活,从结婚至今未在原告家生活5个月。2013年10月回妈家未归。2015年1月12日(农历),原告母亲去被告家接黄某某回家时遭受被告家人殴打。综上所述,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婚姻手段骗取原告钱财达20余万元,造成原告经济困难。特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彩礼10万元;判决被告归还购房款10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一、被告方收受彩礼已全部用于双方共同婚礼及同居生活的花费。被告收受属彩礼款共8万元。1、女方买三金共花费3万左右,且三金及发票均在男方家里;2、女方购买电视、电脑等电器嫁妆,花费10600元,电器现在男方家中;3、床上用品花费28000元左右,且床上用品在男方家中;4、女方给付男方礼钱5000元,且为男方购买戒指价值3000元;5、女方为结婚购买礼品,衣服花费1万左右;6、结完婚,女方及父母没有剩余任何彩礼钱,经几个月的共同生活,现已花费殆尽;二、原告具有家庭暴力,解除同居生活的过错不在女方,由于男方的家庭暴力及其经济上克扣,让女方极其艰难的生活,导致双方争吵,为调和矛盾,女方和母亲蔡*甲到原告家中调和,结果被告母女遭到原告无情的暴力殴打,致使被告蔡*甲至今仍依靠医药缓解被暴力殴打所致的头痛,即使原告有重大过错,被告依然希望女儿和原告和好,但原告没有道歉、和好的意思表示,不得已双方分居至今。三、本案属彩礼返还纠纷,与返还购房款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讲的购房款不是事实,且彩礼返还与返还购房款属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与彩礼返还无关联性,依据诉讼法相关规定,应驳回其起诉或告知其另行起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告许*某与被告黄*某在上海市玩具厂打工时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男女双方父母分别委托许**、喻某某作媒说亲。2012年1月13日(农历),在媒人许**家,有许**妻子在场见证,原告许*某与被告黄*某正式见面,原告交给被告黄*某见面礼10001元;同年正月十五元宵节黄*某到原告家过节,原告给黄*某6000元;2012年农历五月端午节,原告经两媒人转交被告2000元节礼款。2013年1月12日(农历),原告送日子由两媒人转交给被告20000元现金和钻戒一只;同年4月8日(农历),原告下彩礼经两媒人转交被告现金50000元,同时接亲引路线,原告给付被告800元。另在2012年10月4日(农历),原告为与被告黄*某结婚买住房,在媒人许**家,经许**及其妻黄*乙手转交第三被告蔡*甲10万元买房款,双方约定由被告为原告购买房子,原告先预付10万元押金,定于当年底办理房屋交付手续。2013年4月10日(农历),原告许*某与被告黄*某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黄*某为结婚陪送嫁妆有TCL液晶电视一台,价值5800元。电脑主机和显示器各一台,价值4800元,2013年3月11日订做4件套被子价值3420元,2013年3月18日买上海艾**品公司床上套织品价值7908元,买优家家纺织品公司纯棉和蚕丝六件套等用品,价值11104元。2013年3月20日买水星家用纺织品专卖店毛毯等床上用品,价值5900元。原告过端午节收被告现金2000元。原告与被告黄*某同居生活后感情一般,为经济问题发生吵架。2013年10月初,许*某与黄*某又为经济问题发生矛盾,黄*某回妈家居住。原告及父母与被告方*调和矛盾发生争执,至此许*某与黄*某分居至今。经庭审双方当事人质证认证及相关证人证明,被告实际收受彩礼款的项目价值为88801元;被告收到代为原告买房款100000元;被告陪送嫁妆及财产4193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返还彩礼纠纷中,彩礼的给付和解除不仅涉及婚约男女双方,而且涉及双方的家庭成员,接受彩礼的女方当事人及家庭对彩礼具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本案许某某与黄某某虽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要求三被告返还按照习俗收取的彩礼符合法律规定,考虑到原告与黄某某按农村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一段时间,女方亦陪送了嫁妆和财产,折抵掉女方陪送嫁妆及财产,三被告应酌情偿还原告彩礼款20000元适当。另原告交付被告10万元购房款不是为缔结婚姻为前提条件原告赠与被告财产,不应按彩礼对待。该购房款是基于许某某与黄某某的婚约缔结过程中原告同意被告代买房子交付的预付款,被告仅为受托人从事民事交易行为。现被告未及时按约为原告完成房屋交易行为,双方解除婚约时原告要求被告一并退返收到的购房款及彩礼款的诉讼请求,均属于返还财产范围,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部分为生活消费物品,不符合彩礼要求,及部分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三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黄*某、蔡**、黄*甲返还原告财产120000元。限该款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负担2000元,三被告负担2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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