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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罗*、原审被告彭*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罗*、原审被告彭*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2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及其委托理人段**,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井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20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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