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的(2014)淅民商初字第63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撤回诉讼,原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郭**价值约15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或扣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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