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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张**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57元,减半收取5178.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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