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其与被告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其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被告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原告孟*奇诉被告李**、许昌**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孟*奇诉被告李**、许昌**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解放军61491部队诉被告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许**诉被告金许*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上诉人永城市侯岭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侯岭乡政府)因谢为真诉其拆除房屋违法一案行政判决书
聂**与李**、刘**、翼城**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翼城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一案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孙**与上诉人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河南六**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