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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葛**有限公司与平顶山**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长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公司)诉被告平顶山**限公司(以下简称: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军**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公司诉称:被告昇**公司长期使用原告**公司甲醛产品。截止2012年8月21日,被告昇**公司欠原告**公司184352元货款未付。经双方对账后被告昇**公司出具欠款手续,承诺一个月内还清欠款。2014年3-4月份,原告**公司又向被告昇**公司供货。现在,被告昇**公司仍欠原告华**公司货款202564元。后经原告**公司多次催要,被告昇**公司仍不予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昇**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公司货款202564及逾期付款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昇**公司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军**公司曾长期向被告**公司供应甲醛产品。截至2014年1月21日,被告**公司共计欠原告军**公司184352元货款。原、被告对账后,被告**公司给原告军**公司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上载明:“今欠长葛军华甲醛款捌万伍仟玖佰玖拾捌元整(85998.00),2012年12月9日-12月24共计三车,金额98354元,共计欠到军华板业款184352元整,大写合计:壹拾捌万肆仟叁佰伍拾贰元整,昇华**公司,2014年元月21日。”欠条上加盖被告**公司印章。2014年3月份,原告军**公司又向被告**公司供应甲醛,被告**公司给原告军**公司出具有加盖有被告**公司木材收购专用章的收料单,共计383621元。以上共计567973元,之后,被告**公司陆续偿还365409元,仍欠202564元货款没有偿还。为此,原告军**公司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军**公司提供的欠条、收料单及原告军**公司当庭陈述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公司欠原告军**公司甲醛款20256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公司在收到原告军**公司供应的甲醛后,应当按照约定付清货款。现在原告军**公司请求被告**公司支付所欠货款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公司因迟延支付原告军**公司货款,给原告军**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承担违约方式,现原告军**公司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利息,故应从原告军**公司主张权利即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利息,即从2014年8月15日起到付清货款之日按照中**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平顶山**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长葛**有限公司货款202564元及利息(利息按中**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4年8月15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8元,由被告平**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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