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洛阳君**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限公司、沧州宏**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通知原告洛阳君**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其接到通知后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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