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赵**、弋*、李**、弋**、孙**、李**、姚**、郑州煤炭工**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弋**、孙**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上述被告送达地址,且原告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未能补充相关材料,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顼第(三)项至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7600元。全部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