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赵**、弋*、李**、弋晓光、孙**、李**、姚**、郑州煤炭工**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赵**、弋*、李**、弋**、孙**、李**、姚**、郑州煤炭工**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弋**、孙**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上述被告送达地址,且原告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未能补充相关材料,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顼第(三)项至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7600元。全部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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