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河**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文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诉被告文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50元,减半收取77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25元,由原告河**团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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