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诉被告文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50元,减半收取77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25元,由原告河**团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2016)豫14民终961号民事判决书
张**、卢**、卢**、卢**、卢*与张**、李**、商丘**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陈*、刘**、张**、丁**、刘**与被上诉人崔**、卢爱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州华**有限公司与郑州煤炭**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海城市**有限公司与郑州华**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新密市利达装饰工程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西峡县**任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西峡县**有限公司与成渝**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有限公司与玉田**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郅*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