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郅健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郅*撤回对被告张**的诉讼。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郅健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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