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一日
2016豫01民终1421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登封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东**公司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黄**、贾**与被上诉人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登封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兰**输公司破产清算组与开封市**有限公司一般取回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诉程秀丽、马**、开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张*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开封市**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诉程卫*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