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诉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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