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沁阳**有限公司、宋**、周**因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司塔南路营销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申请鉴定,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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