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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方*国与被上诉人乔**(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方*国与被上诉人乔**(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认定上诉人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诉讼费550元,由上诉人方义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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