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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被告中华联合财**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兰**等保险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被告中华联合财**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兰**等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浉河区人民法院(2015)信浉民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浉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其逾期缴纳上诉费,故本院认定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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