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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故意伤害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詹**故意伤害一案,淮**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4)淮刑初字第188号刑事附带刑事判决。一审法院宣判后,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詹**和原审被告人詹**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信刑终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判决宣判后,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信检刑申再建(2015)1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本院对(2015)信刑终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信中法刑监字第1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再审过程中,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徐**出庭履行职务,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詹**及其诉讼代理人余*,原审被告人詹**及其辩护人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5)信刑终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淮滨县人民法院(2014)淮刑初字第188号刑事附带刑事判决。

二、发回淮滨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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