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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与被告中国人寿**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中国人寿**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杨*驾驶豫R19606号货车行驶中与赵*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杨*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宝丰**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杨*驾驶的豫R19606号货车,车主为赵*。车主赵*为该车在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保单号为805072011411301005918。本院认为,原告与保险公司并无合同关系,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其请求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不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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