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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有限公司与三门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三门**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三门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地在三门峡市湖滨区,且侵权对象也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要求将案件移送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三门峡**有限公司2014年9月29日在陕县工商局登记注册,登记住所地为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五楼,但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未向三门峡**有限公司租赁或提供过办公用房。2014年5月13日,三门峡建东区(陕县)旧城改造指挥部与三门峡**有限公司签订建东区改造合作协议。2015年1月3日,三门峡**有限公司与三门峡**责任公司签订办公场地租赁协议,租赁三门峡**责任公司场地面积300㎡开始办公至今。基上事实,本院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地和被告经常居住地均为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对此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三门峡**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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