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限公司与被告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门峡**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三门峡**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80元,减半收取4890元,由原告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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