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李亚洲、孟*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820元,合计84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上诉人侯**与被上诉人王*、李*、李**、孙**、原审被告国网河**州供电公司、原审被告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李某某诉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赵*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周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毕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孙**与田*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漯河**有限公司、杨**与漯河市**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