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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李亚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李亚洲、孟*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820元,合计84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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