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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马**与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韩**于2014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本院(2011)武**309-3号执行裁定。后又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韩**申请撤回所提异议,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韩**撤回异议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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