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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毕某某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毕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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