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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初经人介绍,后在父母包办的情况下于同年9月份开始同居生活,分别于1994年6月17日、2001年8月5日和2009年11月22日生育女儿陈**、儿子陈*和儿子陈*乙。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矛盾日益加剧,被告常为家务琐事打骂原告,原告不堪忍受,故诉诸法院,请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酒后打人的事情也不怨我,是原告先骂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某和被告陈*某系同村邻居,于1993年9月份在双方父母包办的情况下开始同居生活,于1994年6月20日生育长女陈**,于2001年8月5日生育长子陈*,于2009年11月22日生育次子陈*乙。后因原告上网聊天,双方发生纠纷并打架,原告遂诉诸法院,请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和被告陈某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构成事实婚姻。原、被告作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生活中产生矛盾,应通过互相沟通、协商解决,而不是动辄离婚。原、被告间的矛盾较小,还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举不出夫妻感情破裂的充分证据,因此对其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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