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中明诉被告新郑市新华**居民委员会仓西村民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中明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中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高中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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