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洛阳分行诉被告孙**、洛阳**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洛阳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730元,减半收取4365元,由被告孙**、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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