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与被告河南隆**限公司(以下称隆**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理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20862元,减半收取1043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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