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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李**、许昌**中学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许*市第二高级中学因与被上诉人邓**、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上诉人许*第二高级中学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邓**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184元,分别退还上诉人李**、许昌**级中学各8592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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