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州桐柏路支行与张*、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州桐柏路支行诉被告张*、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州桐柏路支行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限公司郑州桐柏路支行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州桐柏路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49元,减半收取4924.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州桐柏路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