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郑州越发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富**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71元,减半收取为4685.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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