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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与中国移**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申*因与被申请人中**南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4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中**南有限公司未能提交双方所签订的电信合同,且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未加盖公章,无法证明其有效性。一审判决未适用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判决错误,要求依法再审改判。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中国移**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申*系15138027992号码的机主,原使用的套餐为全球通88元套餐2010限量版-188元。每月赠送88元,若套餐转出则不再赠送。2014年12月16日,申*通过短信方式自主将原使用套餐变更为4G商旅套餐2014版-188元套餐(现套餐),变更后不再赠送原套餐约定的88元话费。中国移**有限公司在庭审中提交的短信记录和录音资料均可证明申*本人办理了套餐的变更,申*也认可该事实,一审判决驳回申*要求按老套餐返还话费的诉求是正确的,要求驳回申*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于2014年12月16日通过发送短信的形式将资费套餐变更为4G商旅套餐2014版-188元套餐后,不应再依据之前的老套餐享有要求每月返还88元话费的权利。另申*参与了中国移**有限公司的2014年公众市场新春终端营销政策(合约消费24个月)的活动,中国移**有限公司已将每月赠送94元话费缴存至原告使用的15138027992号码,是否能够变更成老套餐,要受到新套餐约定内容的限制,一审判决驳回申*要求按老套餐返还话费的诉求并无不当。另申*对套餐变更的事实未提出异议,故中国移**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未加盖公章不影响事实的认定。

综上,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申*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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