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州桐柏路支行诉被告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州桐柏路支行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州桐柏路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22元,减半收取281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州桐柏路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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